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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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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资产评估准则──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。
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,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、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。
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。
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,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。
 第二章 基本要求
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,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,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。
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应当恪守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勤勉尽责,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,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,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。
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应当熟知、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,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。
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应当获取充分信息,并进行审慎分析,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。
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。
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,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,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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